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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745只藏羚羊, 潜逃20余年, 终获刑

发布日期:2025-05-21 04:58    点击次数:14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4月28日,G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经庭审查明,1999年被告人马某得、马某林及其同案犯等十一人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从格尔木市出发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雾岭山区,使用枪支猎杀国家I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 745 只,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1999 年 12 月 26 日晚,格尔木市林业站现场查获大量藏羚羊皮及小口径步枪两支、子弹若干发。

被告人马某得、马某林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盗猎分子的残忍行径,对于藏羚羊种群繁衍生息造成了严重损害,结合二被告人在罪行败露后潜逃二十余年的行为,合议庭依法作出对二被告人马某得、马某林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法·要点注释1.“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2.“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4.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规则。

4.1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4.4.1 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4.4.2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4.2 根据上述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二)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得、马某林及其同案犯等十一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对于藏羚羊种群繁衍生息造成了严重损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警示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违法猎捕、杀害等行为,不仅违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